随职院发〔2014〕9号
随州职业技术学院
关于印发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和
聘用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处室、教学业务单位、附属单位:
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和聘用实施办法(试行)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,请及时反馈。
随州职业技术学院
2014年7月4日
随州职业技术学院
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和聘用实施办法(试行)
根据人事部、教育部《关于印发高等学校、义务教育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〔2007〕59号),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湖北省教育厅《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鄂人社发〔2009〕14号)及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, 为做好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工作任务
按照上级人社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,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,组织人员竞聘上岗,按程序审核后签订聘用合同,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。
二、晋升和聘用原则
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和聘用坚持分类管理、按岗聘用、竞争上岗原则,坚持公开、公正、竞争、择优原则,坚持重业绩、重能力、倾斜一线原则。
三、组织领导
为保证申报晋升和聘用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的顺利进行,学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。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,副组长由学院分管人事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以及纪委书记担任,成员由学院人事处、教务处、科研处、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业务单位负责人组成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办公室设在人事处),具体负责组织实施。
四、晋升和聘用条件
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岗位,均按下列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晋升、聘用。
(一)基本任职条件
1、申报竞聘专业技术4-11级岗位,除取得高一级职称可以越级聘用(最多进入相应职称等级最低档)外,其他应按照逐级晋升的原则,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至少一个聘期(3年)以上。
2、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品德,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。
3、任现职以来,工作成绩明显,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。
4、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
5、近3年年度考核均达到“合格”及以上等次。
6、身体健康,能适应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。
(二)专业技术条件
高级专业技术岗位
1、专业技术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岗位,按国家和省现行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。
2、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,一般应具有副教授职称资格,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满3年及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任现职(专技六级岗位,下同)以来,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。
(2)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(个人排名第一)。
(3)任现职以来,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、市政府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、市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。
(4)聘任现岗位满6年,且任现职以来,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,或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,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市级重点工程项目,或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(个人排名第一)。
(5)聘任现岗位满9年,且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(市)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表彰奖励或人社(人事)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表彰奖励,或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(个人排名第一),或获得两次及以上学院综合表彰。
3、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,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任现职(专技七级岗位,下同)以来,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,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市级重点工程项目。
(2)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(个人排名第一)。
(3)任现职以来,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。
(4)聘任现岗位满6年,且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(市)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表彰奖励或人社(人事)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表彰奖励,或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(个人排名第一),或获得两次及以上学院综合表彰。
(5)聘任现岗位满9年,且任现职以来,参与完成省级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市级重点工程项目,或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优秀及以上等次奖奖项(或同等奖项),或获得地市级政府直属部门、学院综合表彰。
4专业技术七级岗位,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。
中级专业技术岗位
1、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,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任现职(专技九级岗位,下同)以来,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市级重点工程项目。
(2)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(或同等奖项)。
(3)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、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。
(4)聘任现岗位满6年,且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市级政府直属部门、学院综合表彰。
(5)聘任现岗位满9年,且任现职以来,胜任本职工作,出色完成工作任务。
2、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,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任现职(专技十级岗位,下同)以来,参与完成省级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市级重点工程项目。
(2)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优秀及以上等次奖奖项(或同等奖项)。
(3)任现职以来,获得地市级政府直属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学院表彰奖励。
(4)聘任现岗位满6年,且任现职以来,胜任本职工作,出色完成工作任务。
3、专业技术十级岗位,按现行国家和省市各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。
初级专业技术岗位
1、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,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,或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。
(2)任助理级已满6年。
2、专业技术十二级,按现行各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。
五、降级聘用条件
受到行政处分、党纪处分、行政刑事处罚的,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降级聘用。
六、相关说明
(一)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的晋升和聘用,按照《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,报市人社局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。
(二)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,申报五级、六级的数额,分别累计控制在全院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%、40%以内;申报八级、九级的数额,分别控制在全院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%、40%以内。
(三)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和聘用每年办理一次。
(四)结合市人社局文件及学院职代会精神,晋升专技岗位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、内退人员及其它不在岗人员。
(五)申报者需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,同时报送申报人简要业绩材料(1000字以内)。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参照职评资料装订,应有封面、详细目录,材料按目录顺序排列。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材料盖章,并填报汇总名单后报人事处。
(六)申报程序
个人申报——单位初审、汇总并公示——人事处会同监察审计处、教务处、科研处等部门复审——材料公示(必要时另加陈述)——学院职评委员会复核评审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。
申报人数超过实有指标的,排序顺序为:1、获得科技进步奖的;2、享受政府津贴的(突出贡献专技人才、学术技术带头人);3、完成科研项目的(课题);4、受到党委、政府表彰及人社部门联合表彰的。
同一类型人员(指同为上述四类中的一种),优先考虑一线教学人员,即专任教师优于兼课教师,兼课教师优于一般行管人员。排序办法为:(1)承担有教学任务者,同等条件下达到额定课时者优先;(2)按奖项及授奖单位的级别(落款印章为党委、政府的是同级奖励,同级政府直属部门加人事部门的视作同级政府奖励);(3)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先后(转评职称人员按同级别最初取得资格时间);(4)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。
其中经学院申报取得正高或副高职称,因岗位设置限定不能及时晋升正高四级岗位或副高七级岗位,优先分别聘用五级岗位或八级岗位。
(七)申报条件的有关说明
1、申报晋升和聘用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1日,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专业技术条件中的科研项目、课题、奖项、荣誉称号等取得时间均应在当年7月1日以前。
2、科研项目、课题以及工程项目要求在学院科研处、教务处等单位有备案材料,并已经完成(已结题或结项),其时间界定依据为审批完成(结题或结项)的落款时间。
3、获得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,其等同奖项为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;地、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,其同等奖项为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,其时间界定依据为奖励证书注明的年度,奖励证书未注明年度的依据奖励证书落款时间。
本条款仅指科技进步奖,且作者署名单位为随州职业技术学院,不含诸如论文奖、优质课奖、说课比赛、演讲比赛之类奖项。
4、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主要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、优秀共产党员(优秀党务工作者)等,不包括诸如优秀扶贫队员、寻根节先进个人、综治、计划生育等专项先进个人。证书落款处授奖单位的印章必须为地市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(不含同级政府直属部门印章加人事部门印章,也不含只有各级政府直属部门印章);
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表彰奖励或人社(人事)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表彰奖励的范围包括优秀教师(优秀教育工作者)、青年岗位能手等,落款处授奖单位的印章必须为地市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,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直属部门印章加人事部门印章(不含只有各级政府直属部门印章);
获得学院表彰奖励主要包括劳动模范、优秀教师(优秀教育工作者)、优秀共产党员(优秀党务工作者)、优秀辅导员(班主任)等综合性表彰奖励。
5、除文件规定可直接聘用的情形外,其他条件均有年限要求。
(八)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晋升和聘用,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规定办理。
(九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。市人社部门有对申报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和调整权。